《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任期制度的规定主要有:
(1)一部分职务,既有任期年限,又有任职届数的限制。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其他职务,法律没有类似规定。
(2)有一部分职务,有任期年限,但没有任职届数限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但能否连任、可连任几届,未作规定。
(3)除法律规定外,有关章程对部分公务员职务的任期作了一些规定,但很不完善,其他多数领导成员职务目前尚无任期的规定。如党政机关各部门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领导职务,大都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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