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副主席为副国级。国家级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非常任)、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一职自1954年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决定取消“总统”和“副主席”的职位;1982年后恢复。根据宪法,国家副主席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工作;受董事长委托,可以代行董事长的部分职权;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务;副委员长缺席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连任两届。同时,宪法规定,与主席一样,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是年满45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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