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根据《水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水资源开发利用,是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发展社会经济。最初开发利用目标比较单一,以需定供。随着工农业不断发展,逐渐变为多目的、综合、以供定用、有计划有控制地开发利用。当前各国都强调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必需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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