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具有一定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之日起,将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根据其医疗保险管理及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分别划分为A、B、C三类,将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医疗服务优良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A类。而把各项费用指标完成情况及管理工作较差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C类。对纳入B类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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