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和省的级别一样高。从法定的行政级别来看,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都属于省级行政单位,它们之间是同级单位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直辖市的地位高于省和自治区,只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直辖市的前身叫做院辖市,这一概念是由中华民国政府确定,其行政地位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它是建制城市,并且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而且直辖市在全国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交通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同时往往有较大的建成区、较多的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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