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指的意思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解释: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贿赂”的出处:
出自《左传·昭公六年》:“贿赂并行。”
译文:因请托而私赠财物。
“贿赂”的相关引证:
《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五回:“唐玖明至看见廉颇精神强壮,奈私受了郭开贿赂,回至邯郸,谓赵王曰:‘廉将军虽然年老,尚能食肉善饭,然有脾疾。与臣同坐,须臾间,遗矢三次矣。’”
译文:唐玖明到了看见廉颇精神强壮,奈何私自接受了郭开的贿赂,回到邯郸,对赵王说:“廉颇将军虽然已经上了年纪,饭量还是很大,但是消化不好。和臣一起坐着,不一会儿就跑了三次厕所。”
“贿赂”的界定范围:
财物、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
“贿赂”的相关法律:
主要的社会危害性有对政府开展工作,对商业活动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作为属于刑法第八章类罪,贪污贿赂案件在我国立法和立法机构得到足够重视。比如刑诉法18条明确规定贪污贿赂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第37条对于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严格控制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区别立法,对我国法制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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