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生”指的意思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
“定向生”的介绍:
普通高校可以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就业适当结合起来,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列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1989年原国家教委作出了《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为了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定向的地区为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 位也可定向。教育部所属院校还可面向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定向招生。
“定向生”的待遇:
定向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待遇外,还可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的定向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毕业后仍回原定向地区或部门就业。
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用,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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