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指的意思是: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某一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也就是所谓打官司的全部内容。
“官司”的释义:
1、普通官吏;百官。
2、官府。多指政府的主管部门。
3、指官府里摊派的赋税劳役之类的公事。
4、指诉讼。
5、引申为不同意见的争论。
6、方言。谓不耐烦不高兴的神色。
“官司”的相关引证:
《左传·隐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皁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杜预注:“小臣有司之职,非诸侯之所亲也。”译为:至于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的事,官吏的职责,不是君王所能做到的。杜预注:小臣有司的职责,不是诸侯所能亲近的。
郑观应《盛世危言·吏治上》:“官司益多,否塞益甚,堂廉益远,积弊益深,欲一扫而空之,诚非开设议院不可。”译为:官司越来越多,阻塞越来越严重,堂廉越来越远,积弊越来越深,想一扫而空之,非开设议院不可。
“官司”的基本阶段:
起诉、审判和执行是进行诉讼即打官司的三个最基本的阶段。
“官司”的介绍:
“官司”一词是民间从古到今的通俗说法。“官”和“司”旧时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整个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而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来说,他们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则被称为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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