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天(8.22)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
(3)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
2.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q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②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③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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