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1张

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r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建设部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_工项目负责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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