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应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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