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和提审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一律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
(2)审判监督程序本身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其审判程序根据原审裁判生效的审级以及适用提审还是再审而有别: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但审判组织除外,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而现在是提审的,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的,那么不管是提审还是再审,均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注意:在民事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意见”第199、200条);在行政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
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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