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注:
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含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5.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6.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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