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权能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权能,是指大陆法民法对所有权内容的一般性概括。学理上认为包括所有权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方面。所有权积极权能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法律可能性,又称为所有权支配权能。
所有权权能,是指大陆法民法对所有权内容的一般性概括。学理上认为包括所有权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方面。所有权积极权能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法律可能性,又称为所有权支配权能。大陆法各国民法对此类权能的概括不尽相同。有学说认为:所有权是某种总括权利,其(积极)权能不过是对所有人对物一般支配力的概括性描述,它并没有穷尽所有人支配物的其他可能性;亦有学说认为:民法典对所有权权能的概括反映了大陆法演绎适用的基本要求,它既要考虑到各项权能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各项权能与传统民法中其他制度(如占有制度)相谐调。所有权消极权能指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干涉,以实现对物支配意志的法律可能性,又称为所有权的请求权能,包括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等多种。有学说认为:所有权的请求权不应视为独立的权能,而应视为所有权支配的机能或作用。
包括内容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两方面: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于其所有的物可以实施的各种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2.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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