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什么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什么工作,第1张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什么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由它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表现在:

(1)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行监督。

(2)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可以提审、核准死刑案件。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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