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行政法》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难点解疑

2021法考《行政法》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难点解疑,第1张

2021法考《行政法》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难点解疑

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否有限制?

【答案】从信息公开条例来任何主体都可以申请,没有主体资格限制,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存在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可能会进行限制。

2.问题:行政机关可否以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文件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答案】可以拒绝。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并不意味着不予公开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从世界范围看,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这些信息普遍具有“内部性”和“非终极性”的特点,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一旦过早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碍坦率的意见交换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从而降低政府效率。行政机关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不予公开,并无不当。故行政机关可以以会议纪要为过程性文件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3.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案】主动公开的应在20日内公开,不能经负责人批准延长20日;依申请公开的经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问题:能否以口头的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答案】可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即对于申请人而言,可以口头。但是即便申请人口头申请,最终呈现形式也是由机构整理填写成书面形式。

5.问题: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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