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总经理→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之外的其他中、基层管理人员
5、监事会→对不称职的董事、监事或高管提罢免建议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7、特别决议当中的七件大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改章程、改形式。需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有限公司以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础,股份公司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础)公司章程可在2/3的法律底线基础上做更严格的约定。
8、董事会议事规则,一人一票,人头决议。
9、公司的董事、高管禁止兼任监事
10、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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