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公职的取得和履行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不予录用和取消录用的区别?
【答案】公务员考试后会有录用审批(如体检政审等)才会进入岗位工作,但工作后一般会有一年的试用期考核,不予录用就是连工作都没进入,卡在了考试或录用审批等问题上;取消录用就是已经进入工作了,但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给取消录用。
2. 问题: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公开选拔委任制如何区分?
【答案】应当从方式上进行区分,选任制,就是必须通过人大选举产生的公务员,比如县长、市长、省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委任制,是指不通过选举任职的公务员,比如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工作部门(公安局、工商局、民政局、财政局……)的行政首长、科室领导等,他们是通过上级任命的方式任职的,不用选举产生。
3. 问题:有罪免刑、有罪不起诉或判处缓刑,适用公务员开除的规定吗?
【答案】必须是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或者单处、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才属于开除情形,有罪免刑和有罪不起诉都没有被判处刑罚,不适用开除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4. 问题:公务员的交流方式包括哪些?
【答案】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
5. 问题:公务员的处分什么时候可以吸收,什么时候可以并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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