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0年公约》适用的情形: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2、 不适用《1980年公约》的情形:个人消费品;拍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证券类或货币;船舶或飞机;电力;服务贸易或劳务合作。
3、《1980年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明确约定全部、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的内容。
(2)对贸易术语的适用不能完全排除公约。
4、公约的内容不包括:
(1)合同的效力(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2)所有权转移(但规定了所有权担保);
(3)产品责任问题(但要求卖方承担对买方的质量担保责任)。
5、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是货物所在地或卖方营业地,那么卖方交货地点在货物所在地或卖方营业地;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卖方安排运输的,卖方交货地点在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