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行政法》抵押权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请问当动产抵押人私自将抵押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将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答案】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基于抵押合同,抵押人有通知的义务,没有及时通知属于违约。但是具体的怎么赔偿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试的时候只需要掌握抵押人有通知的义务即可。
2、问题:请问抵押物在抵押前已经出租给他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问题:请问如果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话会有什么后果?
【答案】根据《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此处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内涵,最高院裁判要旨: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体现之一即为效力上的从属性,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具有从属性质的抵押权的效力即行消灭。
4、问题:最高额抵押和普通抵押有什么区别?
【答案】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的区别:1. 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 2. 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3. 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4. 在转移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5. 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最高额抵押属于抵押权的一种,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仍适用抵押权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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