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无因管理

法考《民法》知识点:无因管理,第1张

法考《民法》知识点:无因管理

1、正当无因管理的要件: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和约定义务;管理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意思=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事务

3、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意思+不违反可得推知的意思

4、不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

(1)违法事项: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等。

(2)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等。

(3)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登记结婚;诉讼离婚等。

(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等。

(5)单纯的不作为: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等。

重点:无因管理中需要重点掌握的为构成要件、适用情形以及不构成的情形。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bake/537974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 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