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设立都需要两个条件,即合同有效且有相应的处分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不是生效或对抗要件,其起到的只是一个确认作用。对于土地经营权,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地点,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变更登记也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办理。《民法典》第33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有设立和移转两部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按照《民法典》第333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登记只是一种确认。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设立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无需登记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主义是说合同的这种成立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按照《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登记,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实行意思主义。
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是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5. 林地承包经营权能够继承。
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中重要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和继承。
考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考查难度不高,主要在客观题中考查,其中的很多都是考查的记忆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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