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刑事诉讼法》侦查终结与补充侦查疑难解答

2021法考《刑事诉讼法》侦查终结与补充侦查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刑事诉讼法》侦查终结与补充侦查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侦查终结与补充侦查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第4条,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这里的羁押指的是什么?

【答案】这里指的是拘留和逮捕,没有拘传,拘传不属于羁押状态。包括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况;也包括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况。

2.问题:有哪些情况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呢?

【答案】对于侦查羁押期限,1. 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2. 查清起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问题: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应当将移送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还是只应当通知辩护律师即可?

【答案】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按照刑诉法的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同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已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4.问题: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要不要告知犯罪嫌疑人?

【答案】这是需要履行告知义务的,不过是告知辩护律师,但同样达到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效果。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5.问题:刑事补充侦查只有检察院可以决定吗?补充侦查发现了漏罪、新罪怎么处理?如果还是不能查清,由谁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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