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20)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公司与信托公司戊签订借款协议,并提供了质押。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价值1500万元的房子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题干
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戊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
答案
戊公司应先就乙公司的质押物实现债权,再向丑主张就其抵押的房屋的价值实现债权或主张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题干
丑代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相当于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的1500万元后,其是否可以向子主张权利?
答案
不能。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丑可以向乙公司追偿,但子和丑之间并没有就追偿有特殊约定,因而丑不能向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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