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行政法规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如何区分法律和行政法规?
【答案】法律、行政法规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制定的机关不同、效力不同、名称不同。一、制定的机关不同:(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 二、效力不同:(1)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2)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但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三、名称不同:(1)法律的名称一般均为“XXX法” (2)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均为“XXXX条例、XXX暂行条例”。
2. 问题:如何区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答案】关键区别在制定的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有国务院。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二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3. 问题: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解决原则?
【答案】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4. 问题: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答案】根据《立法法》第94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5. 问题:行政法渊源间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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