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只能做自然人代理而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3、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审理涉外案件应遵守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适用条约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二、涉外管辖
(一)牵连管辖:扩大管辖地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国别专属)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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