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征
1、主客观统一性
(1)二人以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还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
(2)共同故意(意思交互)。
(3)共同行为。各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具有“共同性”。
“共谋”也属于共同行为,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
2、共同犯罪的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1)各共犯人应该对整体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不是共同犯罪,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负责。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查不清而有多种可能性,则选择最利于行为人的那种给其行为定性(事实存疑才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3、共同故意的时间。中途加进来的人不对前行为人先前所造成的加重结果(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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