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商经知》垄断行为疑难解答

2021法考《商经知》垄断行为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商经知》垄断行为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商经知》垄断行为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反垄断调查委员会和工商局分别调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答案】现在应该叫做市监局。是这样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也就是说,这两个机构其实是联合进行反垄断的执法的。

2. 问题: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比例是多少?

【答案】具体规定如下:《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 问题: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该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就说明了已经”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可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的决定。

4. 问题:如何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正当理由”?

【答案】如果具备正当理由就是合法的“利用”, 没有正当理由, 则是违法、应当予以禁止的“滥用”, 则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就成为判断一个企业对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合法利用还是违法滥用的重要标志。对于反垄断法规制下的企业而言, “正当理由”应该是指企业的某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造成不利于市场经济之自由竞争的特征, 但这些行为又具有经济上的正当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 因而企业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 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

5. 问题: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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