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2、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部分犯罪的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3、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在检察机关内部,我国实行的不是单一的检察长负责制(或检察官负责制),而是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
二、基本检察原则
1、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具体包括:
(1)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
(2)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
(3)检察官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
2、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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