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三国法》区际司法协助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我国涉外司法审查的报核制度规定?
【答案】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采取三级报核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2.问题:关于内地和香港、澳门法院司法协助的问题?
【答案】(1)内地和香港法院司法协助必须通过高院,内地和澳门法院司法协助可以通过基层法院或中院。(2)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将第二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修改为“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故在委托澳门终审法院送达和调取时,根据《安排》的精神,可以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名义直接委托。
3.问题:内地和香港相互委托如何提取证据?
【答案】内地和香港相互委托提取证据只能由内地高院向香港高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二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第五条规定,委托方获得的证据材料只能用于委托书所述的相关诉讼。第七条规定,受委托方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安排取证。委托方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提取证据的,如果受委托方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委托方请求的方式执行。
4.问题:涉及港澳台的仲裁裁决可以被审查撤销吗?依据是什么?
【答案】涉港澳台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法条依据《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5.问题:涉港判决是否允许同时两地(内地和香港)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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