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命令的签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死刑的机关是第一审法院。在死缓执行期间犯罪,最高院核准死刑的,由犯罪服刑地的中院执行
3、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4、被判处死缓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是监狱
5、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6、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7、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8、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嘴,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予以撤销;即使是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宣告的缓刑,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即可
9、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0、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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