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的三要素
1、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
2、诉讼标的:即法院的裁判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即当事人起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注意:诉讼标的在原告起诉时就已特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允许随意变更诉讼标的;但是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
二、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积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消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二)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依据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将给付之诉进一步划分为:给付种类物之诉;给付特定物之诉;给付行为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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