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质权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法》质权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法》质权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法》质权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请问质押需要登记吗?如果需要登记是在哪里登记?

【答案】质押原则上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有的质权需要登记,《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444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向登记机关(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2、问题:为什么占有改定不得设立质权?

【答案】因为质权的设立要求实际交付到质权人手中,但是占有改定并不要求实际交付,因此这两者是冲突的。占有改定不得设立质权。 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3、问题:请问对于质押可以直接行使拍卖变卖吗,还是需要请求法院行使?

【答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直接拍卖变卖的,无需请求法院行使权力。《民法典》第436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问题:请问债权人在质押权成立后,对交付的标的物没有支配权,那么有使用权吗?如果有使用期间发生的责任是质权人承担吗?

【答案】根据《民法典》第431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权人未经同意是无权使用质押物的。

5、问题:请问由于转质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是由转质人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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