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一般情形之个案,两个冲突规则,一个有效另一个就无效
B.对一般情形之个案,两个竞争原则,一个有分量,另一个就无分量
C.对一般情形之个案,需穷尽规则,方可适用原则
D.对一般情形之个案,可以先适用原则再适用规则
正确答案 A,C
解析
答案: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法律原则则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适用于个案,规则竞争的结果是获胜的规则排除与其相竞争的规则,原则竞争的结果则是分量重的原则优先适用,落败的原则并非毫无分量,只是分量较轻不主导案件裁判罢了。法律规则因其内容明确具体,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价值且能够有效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案件裁判中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原则无法用于司法裁判,只不过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而已,具体包括:1、穷尽规则(原则弥补规则漏洞的条件);2、个案正义+更强理由(原则取代规则的条件)。据此,AC选项入选。本题答案为AC。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