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堡规则》规定,延期交货的,承运人的赔偿额度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可以不超过总运费;对于货物的损失,订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负完全的过失责任;善意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间有效。
2.承运人船舶不适航或管货不当致损的,应当赔偿。
3.承运人航行过失致损,依《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免责,依《汉堡规则》应当赔偿。
4.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致损,依《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免责,依《汉堡规则》应当赔偿。
5.承运人无过失的,免责。
6.无过失免责事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货方原因。
7.海牙规则的责任期间是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汉堡规则的责任期间是接到货物至交付货物止。
重点:以上内容是本知识点中比较重要的部分,需要同学认真复习。
考情:该知识点在考试中比较常考,尤其是海牙规则,通常会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内容结合考查,希望同学掌握好本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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