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适用
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没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我国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2、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4、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涉外仲裁裁决若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中国对《纽约公约》的保留:互惠保留,指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商事保留,我国只承认和执行针对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6、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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