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法》自首和立功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什么是特别自首?
【答案】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返祖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上述法律规定的是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体系自首的关键性条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2. 问题:单位犯罪怎么构成自首?
【答案】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已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3. 问题:坦白与自首有什么区别?
【答案】最核心的区别是:自首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坦白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坦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问题:不成立立功的有哪些情形?
【答案】一、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二、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5. 问题:立功具体有几种情况,分别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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