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难点解疑

2021法考《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难点解疑,第1张

2021法考《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难点解疑

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吗?

【答案】《行政强制法》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所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构。《行政处罚法》19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2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所以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代为实施行政处罚。

2. 问题:具体说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

【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 问题:行政处罚的时效是多久?

【答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 问题:行政处罚的被授权与被委托区别是什么?

【答案】被授权和被委托组织虽然都行使行政职权,但前者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后者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许多方面有明显的区别。(1)两者范围不同。被授权组织主要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行政机关委托的对象,不仅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也包括特定的自然人。(2)权力来源不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被委托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3)权力来源方式不同。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类:直接授权,是指直接将某行政职权授予某组织行使;间接授权,是指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4)法律后果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委托中,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理委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 问题:哪些行政处罚情况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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