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三国法》国际投资法疑难解答

2021法考《三国法》国际投资法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三国法》国际投资法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三国法》国际投资法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以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理赔条件是什么?

【答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以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理赔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甲国国家或国民因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给乙国国民造成损害,如果乙国国民在甲国未用尽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救济,则乙国国家不得运用外交保护权提出国际求偿要求的原则。即乙国国民在未用尽当地救济时,国际法院不受理其申诉。但是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政府违约险是另一种救济方式,是承保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也称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机构承保的政府违约险,要求东道国政府不但违反其与投资者间的合同,而且要拒绝司法。即不能在东道国寻求到司法救济时就可以向机构申请理赔。用尽当地救济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政府违约险指向的是不同的救济途径,应当区别看待。

2.问题:为什么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受理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答案】(1)《华盛顿公约》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除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故投资争端接受了《华盛顿公约》的管辖,则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承认与执行,只能在《华盛顿公约》下予以承认与执行。(2)如果投资争端未提交《华盛顿公约》解决,而提交了ICSID以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裁决是可以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执行的,在国际实践中也出现了承认和执行的案例。《华盛顿公约》规定了其受理投资争端后,排除了其他救济方式的适用,故在《华盛顿公约》下的仲裁裁决,只能通过《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

3.问题:如何理解政府违约险?

【答案】政府违约险承保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也称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而征收及类似措施险指,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这里的征收既包括东道国进行的正式的征收或类似征收措施,也包括隐蔽性征收。

4.问题: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什么不包括出口信贷?

【答案】出口信贷(英文名:Export Credit),是指一国政府为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方法。出口信贷通常是由本国政府提供给本国投资者的,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保险下的合格投资者则要求对于该国政府而言是外国投资者

5.问题:如何理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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