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
(1)无论身份、诉讼中的角色、实体法上有无过失,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2)当事人有平等地使用诉讼权利的手段;
(3)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
3、法官中立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二、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 织)与中国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而限制或扩大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加重其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遇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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