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法考《民法》知识点:自然人的监护制度,第1张

法考《民法》知识点: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1. 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有效条件:

①监护人是父母;②遗嘱有效;③被指定人有监护能力;④被指定人同意。

3. 协议监护必须发生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5. 在指定监护中,指定期间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6.在委托监护中,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监护资格在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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