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2、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绝不能在散居民族区域设立。
民族聚居三种情形: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
(2)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贵州省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3)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相当于乡一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乡。民族乡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权。
3、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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