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的债,合伙先还,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连带。
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欠债,个人先还,不足部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5、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重点:普通合伙对第三人的关系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为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和普通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规则,尤其债务清偿规则是合伙企业法中的高频考点,需重点掌握。
考情:普通合伙对第三人的关系为考试的重要考点,在客观题考试中考试频率较高且考试分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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