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三国法》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强制法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权益是否都是用强制性规定?
【答案】(1)《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故劳动者权益保护只能适用强制性规定。(2)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等情况时对劳动者的人身权、健康权等所提供的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而劳动合同调整的范围并不涉及上述问题,故劳动合同是可以适用冲突规范的。
2.问题:国际私法中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可以选择几个管辖地?消费者合同和产品责任合同有没有可能重叠,重叠怎么处理?
【答案】(1)如果消费者不选择的话,适用的是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故消费者是享有选择权的,只不过限定为只有一个。《法律适用法》第42条赋予了消费者额外的选择权,这也是出于便利消费者获得更高保护的考量。因为有时,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保护会高于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的法律保护水平,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2)消费者合同和产品责任合同有可能竞合,但不会发生冲突。因为消费者合同规定的是违约责任,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消费者只能选择一项请求权行使,不可能同时主张侵权和违约责任。
3.问题:国际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选择使用的外国法律,法院是直接适用,还是需要冲突规范的指引?
【答案】我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涉外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问题:选择准据法的最后时间点是什么时候?
【答案】(1)《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如果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选择。(2)对于可选择适用的法律,根据第八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问题: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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