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作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37%、14%、8%,均已实缴。B持股37%,但是其中有17%为代E公司持,由E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任董事长。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名是E公司代表。在日常决策中,E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B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名下的20%股权出质给D公司。B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将10%股权出质给丙公司。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
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题干
D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答案
可以取得。根据《民法典》第443条,股权出质的规定。 B公司持股比例为37%,自己持有20%,代持E公司的17%。根据案情,D公司对B公司代持E公司股权的行为明知。B公司将名下的20%股权出质给D公司,没有超过自己持有的比例,属于有权处分,且D公司没有损害E公司的恶意,同时也办理了质押登记,因此D公司可以取得该股权质权。
材料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