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法》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答案】无过错责任的意思就是,无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过错推定则是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是否有主观过错,但是这个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是在侵权人(即被告)一方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是无过错还是过错推定,都是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比如《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医疗结构有过错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法条明文规定在发生某种情形时,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需要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问题:有哪些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问题:紧急避险情况下如何进行侵权责任的承担?
【答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问题:有哪些情形适用补充责任?
【答案】(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2)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3)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校外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应由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5、问题:有哪些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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