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民事诉讼法》主观题模拟题训练及答案

2021年法考《民事诉讼法》主观题模拟题训练及答案,第1张

2021年法考《民事诉讼法》主观题模拟题训练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

2009年翰林公司由曹某、张某、李某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曹某出资800万元,张某和李某分别出资100万元。三股东与公司约定,于2020年完成出资。曹某、张某、李某组成公司董事会。曹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张某和职工代表小姜和老辛组成公司的监事会。

2011年4月26日,翰林公司作为甲方,强某作为乙方,曹某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增资协议书》主要约定:

一、强某向翰林公司增资3000万元,其中400万元作为翰林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26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

二、甲方(翰林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原股东同意接受新股东的本次增资,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各方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履行-切必要的内部程序确保其具有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义务的全部权力、权利、授权以及必要的政府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各方授权代表已获得本方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各方签署本协议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

《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曹某承诺争取翰林公司于2013年6月30 8前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国内主板或创业板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合格IPO) ;第2款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合格IPO,强某有权要求曹某以现金方式购回强某所持的目标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强某实际投资额再加上每年8%的内部收益率溢价:第6款约定:翰林公司为曹某的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后一条约定:甲方(翰林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这同意本次增资扩股事项。

《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落款处有甲方翰林公司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强某签章,丙方曹某签名。上述协议签订后,强某于2011年4月29日将3000万元转入翰林公司账上,随后翰林公司将强某登记在其股东名单中。

2012年1月,曹某因个人的业务需要向银行贷款2000万,曹某伪造了其他股东的签名作出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并提交给银行,曹某代表翰林公司与银行签署了连带责任担保协议。

截止2013年6月30日前,翰林公司未能实现合格IPO。强某与曹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曹某未支付股款,强某起诉曹某支付股款,翰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裁决支持了曹某支付股款,但未支持翰林公司的连带责任,强某申请再审,主张增判翰林公司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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