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主席指名义上的主席(多指赠给的名义,含尊重之意),又称为荣誉主席。某一团体或单位因需要借助威信较高的领导人或资深的业务专家、教授的名誉,征得本人同意,来担任领导职务。这种职务只是名誉上的,对其本人来说是一种荣誉,区别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实际领导职务。
"名誉主席"一职,可设可不设。一个团体或一个单位"名誉主席"一般只设1-2人。一般情况下,在岗领导人员任务重,事情多,不可能为担任"名誉主席"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考虑事业需要,所以同意借出名誉,而不是去承担多大责任和做多少工作。
在职领导一般只能兼任1--2个名誉主席,不可能过多过滥。如在职政协主席,兼任老年书画研究会的名誉主席。非在岗领导人员或资深专家教授,因为事业的需要担任"名誉主席",也只是借出名誉,不存在承担什么工作任务或责任。
如原任某书画研究会的会长,因年龄过大或身体健康因素等,需要从"会长"的岗位上退下来,但新任领导班子成员考虑原任领导的声望,征得老领导同意,仍要求其担任"名誉主席",同时也体现出对原任领导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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