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张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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