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285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1、支付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文件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3、按照合同约定提|考试大|供必要的协作条件。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场工作时,发包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
4、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经签订合同,就不能随意变更计划。
合同的一般结构
勘察设计合同其实是由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经过一定的逻辑组合而成。一个标准的勘察设计合同基本结构分为: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三大部分。从适用效力的角度来看,合同协议书的效力要高于合同条款,而合同条款的效力要高于合同附件,当三大部分所约定的条文出现前后不一致时,适用效力高的部分要优先适用于效力低的部分。
(一)合同协议书
所谓合同协议书,即对这份合同所相对应的特定项目(即标的项目)进行总括性的约定,并对一些特别事项进行约定所订立的合同。
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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